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公(法)字〔2008〕271号)
各分局、市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等14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自行车管理的规定(1991年12月13日)
2.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联合通告(深公(通)字〔1995〕1号)
3.关于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过深圳水库路段的通告(深公通〔1997〕7号)
4.关于实施公交专用道管理的通告(深公通〔1998〕4号)
5.关于在市区启用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通告(深公通字〔1998〕5号)
6.转发
公安部关于停止外地公安机关在深圳、珠海特区开展办理边境通行证业务的通知(深公(户)字〔1994〕297号)
7.关于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公(消)字〔1996〕390号)
8.关于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实施定点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公(治)字〔1998〕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