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推动红十字事业全面发展
  红十字会作为人道主义救助团体,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主义领域工作的助手,肩负着救灾备灾、卫生救护培训、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建设、宣传动员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知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开展、对外交流等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支持,切实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活动。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根据《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募捐法》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增强红十字会的救助能力。要动员和吸收社会多种力量参与红十字募捐活动,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冠名“红十字博爱基金”项目,不断拓宽红十字会的筹资渠道,建立长效的红十字募捐机制。要加强对冠名基金项目执行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资金落到实处。对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红十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响应红十字会的救灾呼吁,依法有效地开展募捐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氛围。
  2、支持红十字会做好救灾备灾和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发挥红十字会在突发事件救助体系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公开、公正、高效的救灾救助制度,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救灾网络建设。公安、交通、铁路、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证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检验检疫,并减免有关费用。红十字会用于人道主义救灾救助的车辆,可免缴过路过桥费。
  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国红十字总会、卫生部、公安部等十五个部委《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十字〔2001〕44号)精神,大力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帮助红十字会建立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基地。公安、交通、电力、建筑、矿山、旅游等所涉部门和单位,要适时开展现场卫生救护培训。到2009年,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以及运输、矿山开发、地质、建筑、电力等高危行业的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和技能普及率达到80%以上;其他行业的普及率逐年提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