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
(市委办〔2008〕3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会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6〕8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组织在人道主义救助领域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
《红十字会法》)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关爱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事业。金华市红十字会自成立以来,奉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履行
《红十字会法》赋予的各项职责,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救灾、救助、救护等领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是党和政府在人道主义领域的有力助手。大力加强和发展新时期的红十字事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的需要、人民群众的需要,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促进和谐金华建设,实现浙中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关心、支持红十字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依法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使红十字事业的推进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及时研究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红十字会要建立党的组织,党委和政府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联系红十字会工作。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与政府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做好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工作。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部门要大力宣传
《红十字会法》和
《实施办法》,宣传红十字精神和典型事例,积极支持红十字公益性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会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