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7〕2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
全省范围内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5.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