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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质监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0年5月17日 深质技监〔2000〕91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从2000年7月1日起,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工种目录中,包括有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开展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实行全国统一标准、(注1)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

  我局根据有关规定,为提高本市珠宝首饰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将对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和等级

  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级钻石核验员和中级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

  (一)生产珠宝首饰企业的各类检验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二)销售珠宝首饰商贸部门经理、业务员、进货人员、柜组长、营业员骨干;

  (三)大中专院校、质检机构等单位从事贵金属、珠宝检验人员。

  二、申报钻石、宝玉石检验员中级工职业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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