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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新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质监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新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6日 深质技监〔1999〕021号)

各液化石油气经销单位:

  我局1994年6月1日曾发布了《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与质量监督规定》(深技监〔1994〕071号文)对我市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和充装量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规定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允差按国家标准GB11174-89执行。

  即:15kg钢瓶充装量允差为±0.5kg,50kg钢瓶充装量允差为±1.0kg。

  鉴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去年又发布了国家标准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规定钢瓶的充装量为:
钢瓶型号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
YSP-21.9±0.1
YSP-54.8±0.2
YSP-109.5±0.3
YSP-1514.5±0.5
YSP-5049±1.0

  为确保安全和切实贯彻国家标准,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要求我市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按新的国家标准GB17267-1998(上表)执行。即凡是钢瓶容量标称值为2kg、5kg、10kg、15kg、50kg的钢瓶,充装量的标称值分别为1.9kg、4.8kg、9.5kg、14.5kg、49kg。各经销单位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须按充装量的标称值标注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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