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3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程序做好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申报。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由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进行初审后,向省发改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省直单位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设备清单中初审部门为省发改委,其余为设区市发改委或省直主管部门。
二、对照产业目录认真进行审核。设区市发改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初审时,应对照《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注意其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采购进口设备总额之间三者和进口设备清单、国产设备清单之间的衔接。
三、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办理退税工作。退税工作应按照《通知》要求的项目核准、办理项目确认书、备案登记、认证或函调、退税申报这一程序进行办理。对购入设备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执行退税政策。
在办理退税申报手续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3. 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4.发改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5.增值税专用发票函调文书(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办理退税申请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