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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六)企业是否配备必须的检验仪器设备,以满足产品执行标准中对出厂检验用仪器设备的要求,其检验用仪器设备的配备率应高于80%;

  (七)企业是否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并能根据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内控标准;

  (八)企业是否建立和健全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标准化组织体系,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开展标准化活动,收集必需的标准化资料。

  第七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应发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的作用,逐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行业、集团(总)公司协助监督,生产企业自律监督相结合的标准实施监督组织体系。

  第八条 标准实施监督行政执法检查主体由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标准化人员组成;其它监督检查人员由市主管部门授权的“标准实施监督员”和专业人员组成。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进入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第九条 标准实施监督现场检查时,由受检企业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检查组在听取受检企业自查汇报后,按《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评定表》要求逐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出单项通过与否的检查结论,不合格项目还需填写违反规定的事项纪要。

  第十条 标准实施监督现场检查考核后,检查组将考核的总体结论填入《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报告表》中,经检查组和受检企业双方签字生效后,由检查单位在次年1月底前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评定表;

  (二)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结果报告表;

  (三)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符合性验证报告单。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是否合格的认定。凡评定表中规定检查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则认定为不合格企业。一般检查项不列入是否合格企业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出《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通知单》,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检查项不合格的,由检查组填写《深圳市企业标准化工作改进通知单》,报市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市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查部门直接签发,要求企业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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