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第四条 标准实施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标准实施监督受检企业目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作为当年抽检对象。

  第五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其中规定检查项目为:

  (一)产品生产者是否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

  (二)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在发布后30天内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是否附有标识,产品是否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是否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五)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企业是否按规定申请获证。获证后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相应标志出厂销售;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按产品执行标准检验合格后出厂。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考核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程度,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还进行下列一般检查项目的检查:

  (一)企业是否按规定向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执行标准登记,获取《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内容是否正确、完整、协调、统一,符合标准化要求,能够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三)企业在组织生产时,是否能够把产品执行标准认真贯彻到生产、技术活动整个过程中去,且对企业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制、修订机制;

  (四)企业产品设计、工艺、检验、售后服务等各环节,是否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原材料标准和能源标准;

  (五)企业是否根据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严格检验制度,产品执行标准中所规定的检验项目的受检率应达到100%;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