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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质监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深技监〔1997〕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标准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现将《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标准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实施监督是指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的督促、检查和处理活动。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标准实施监督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实施监督工作;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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