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三)产品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四)自行制定的产品标准已按规定程序发布及备案;
(五)产品标准内容完整,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
第八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方法如下:
44030□ □□□□
│ │登记顺序号(按企业登记先后顺序排列)
登记机关代号
登记机关代号:
代号 | 440300 | 440303 | 440304 | 440305 | 440306 | 440307 | 440308 |
登记机关 | 市质监局 | 罗湖质监分局 | 福田质监分局 | 南山质监分局 | 宝安质监分局 | 龙岗质监分局 | 盐田质监分局 |
登记编号示例:4403030001表示深圳罗湖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受理的第一个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
第九条 企业在其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获证后,如有新产品投入生产、销售或变更原登记的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永久性停止生产,需及时向受理机关办理增补、变更、注销登记,同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增补、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核查后退回)。
第十条 经受理机关核准、登记及发证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市主管部门统一公告。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当月所核准、登记、发证的企业及产品执行标准填写“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统计报表”在隔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