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较低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自获得《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之日起满一年的,可申请晋级,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维修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求 |
1 | 企业管理(25分) | |
1.1 | 守法经营(5分) |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措施。 |
1.2 | 内部组织机构(5分) |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行有效。 |
1.3 | 管理制度(15分)(此项必须达到9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 1.使用规范的维修合同,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条款。(3分) |
2.明示维修服务项目和明码实价的收费标准。(3分) |
3.落实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检验制度。(3分) |
4.有保证使用合格零配件的措施。(3分) |
5.规定合理的保修期,有维修后的服务制度。(3分) |
2 | 维修工作及服务质量(30分) | 此项必须达到21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
2.1 | 维修工作(15分) | |
2.1.1 | 维修情况记录(3分) | 有维修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维修品的进店检查情况,出店检验结果及维修过程主要内容的记录。 |
2.1.2 | 维修质量和返修(8分) | 保证维修后产品能正常使用,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有便于查询的返修情况记录。 |
2.1.3 | 其他制度执行(4分) | 能较好的执行各项制度和履行服务承诺。 |
2.2 | 投诉及处理(15分) | 1.有处理投诉的制度和方法。公布投诉电话。(3分) |
2.有处理投诉情况的真实记录。(4分) |
3.能妥善处理顾客投诉。(8分) |
3 | 人员素质(18分) | |
3.1 | 维修人员(4分) | 应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辅助工也应具备基本的专业常识和较规范的操作技能。 |
3.2 | 技术人员配备(7-10分) | 1.工程师(技师)1人,助工(高级技工)2人,技术员(中级技工)3人以上。(10分) |
2.助工(高级技工)1人,技术员(中级技工)2人以上。(7分) |
3.技术员(中级技工)1人,初级技工1人以上。 (5分) |
3.3 | 人员培训(4分) | 有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现,以及相应的培训记录。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要求 |
4 | 仪器设备(18分) | |
4.1 | 设备情况(10分) | 应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4.2 | 检定情况(4分) | 计量器具应有周期检定和检定合格证书。 |
4.3 | 设备状况(4分) | 在用设备状态良好。 |
5 | 环境条件(9分) | |
5.1 | 维修场所条件(2分) | 维修场所内的采光、湿度应满足技术条件。 |
5.2 | 污染和干扰因素的控制(2分) | 维修场所周围环境污染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三废”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 |
5.3 | 工作场所的布局(4分) | 1.维修场所的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既方便又安全。(2分) |
2.维修场所的设施和布置符合相应安全规范要求,整齐美观。(2分) |
5.4 | 环境卫生(1分) | 维修场所内保持清洁,不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