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新规定的通知
(1999年9月6日 深质技监〔1999〕021号)
各液化石油气经销单位:
我局1994年6月1日曾发布了《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与质量监督规定》(深技监〔1994〕071号文)对我市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和充装量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规定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允差按国家标准GB11174-89执行。
即:15kg钢瓶充装量允差为±0.5kg,50kg钢瓶充装量允差为±1.0kg。
鉴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去年又发布了国家标准GB17267-1998《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规定钢瓶的充装量为:
钢瓶型号 | 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 |
YSP-2 | 1.9±0.1 |
YSP-5 | 4.8±0.2 |
YSP-10 | 9.5±0.3 |
YSP-15 | 14.5±0.5 |
YSP-50 | 49±1.0 |
为确保安全和切实贯彻国家标准,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要求我市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及允许偏差按新的国家标准GB17267-1998(上表)执行。即凡是钢瓶容量标称值为2kg、5kg、10kg、15kg、50kg的钢瓶,充装量的标称值分别为1.9kg、4.8kg、9.5kg、14.5kg、49kg。各经销单位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须按充装量的标称值标注和计价。
同时停止执行国家标准GB11174-89关于液化石油气充装量的规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注1)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16日 深技监〔1997〕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注2已废止内容),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3)。
第二章 评审
第三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评审工作,并委托深圳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注4)承担日常评审工作,包括:
(一)受理、审核维修企业的申请;
(二)组织对维修企业的申请进行现场评审;
(三)负责《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复审(注5)、晋级、降级以及收回证书等工作。
第四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维修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维修场所;
(二)具有与维修业务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区劳动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具有保证维修服务质量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作业场地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和城管的规定要求。
申请晋级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记录,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被处罚记录。
第五条 技术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参加评审。评审员任职资格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注6)。
第六条 《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的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
第七条 (此条废止)(注7)。
第三章 复审和晋级
第八条 《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实行复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复审,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换发新一年《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技术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