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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2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 申请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按照《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办法》的规定办理。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民政局
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0年11月6日 深质技监〔2000〕17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深圳市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工作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持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代码证书。

  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地点: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11楼。

  咨询电话:83202781、83219877。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 深技监〔1997〕10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重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为具体指导企业计量工作,考核和评价企业计量保证能力,促进工业计量工作开展,我局根据国家和特区计量法规,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制订了《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现予发布。

  各企业可按照本规范要求,申请考核,已获得ISO9000证书的企业和获得计量合格企业证书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计量保证能力,重新申请评定计量保证能力级别。

  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计量工作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注)。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内的工业企业及有一定的计量保证能力的单位和商贸企业,均可根据企业的情况,依照本规范要求,分别申请计量保证能力三级企业、二级企业或一级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条制定。

  考核标准参照ISO9000系列标准和ISO10012《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制定。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计量保证能力的考核工作将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产品特点,分类指导,分级考核,使企业具备适合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要求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相应级别要求;

  (二)独立公正原则。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是单独对企业计量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是独立公正进行的,它既不同于质量体系评审也不能用质量体系评审代替;

  (三)保证质量原则。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应保证质量,不盲目追求数量,达到规范要求的,才予通过;

  (四)鼓励原则。鼓励企业发挥计量工作的积极性,争取获得《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今后,评选计量先进企业,必须以获得此证书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的单位,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报《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申请表》。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有关申报资料及计量保证能力进行预查安排或明确预查时间。

  第七条 对具备满足考核规范要求的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聘请专家组成考核小组(3-5人),按照规范要求,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现场考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发给证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待改正后再重新考核。

  第八条 经考核小组考核合格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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