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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二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发出《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通知单》,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检查项不合格的,由检查组填写《深圳市企业标准化工作改进通知单》,报市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市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查部门直接签发,要求企业限期改进。

  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结果,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企业应接受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检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列入当年《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受检企业目录》,但不履行检查或检查后谎报、不报材料的企业,由检查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市、区主管部门在下年度计划中将再安排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从事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伪造、篡改检查结果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26日 深质技监〔2000〕99号)

各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开拓国际市场,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了《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企业贯彻执行。

  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第三条 凡达到下列有关条件之一的产品,企业可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一)达到现行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二)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达到国外先进产品实物样机性能指标,并有企业标准;

  (四)达到国外先进产品技术资料性能指标,并有企业标准。

  第四条 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对按现行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组织生产的,应提供相应的标准原文及中译本;

  (二)对采用已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只需提供其相应的标准文本;

  (三)对按国外先进产品样机或产品性能指标采用国际标准的,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以下简称《认可申请书》),报企业所在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二)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组织采用国际标准认可。认可通过的,将《认可申请书》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并向企业颁发《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明》,其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申请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按照《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办理(注2)。

  第七条 申请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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