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行业或地方虽未发布强制性产品标准,但对产品中部分技术要求有强制性规定的,企业在制定产品标准时必须贯彻执行有关强制规定,并以自行制订的产品标准申请登记;
(三)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推荐性产品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并申请登记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产品标准按规定程序发布、备案后申请登记,但对降低标准水平后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影响同行业质量水平提高、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或国家对产品质量要求有控制的产品,企业不得擅自降低推荐性标准水平;
(四)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申请登记。
第六条 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由企业负责人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签署栏中签字并盖公章后,送受理机关核准、登记、发证和编号,并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核准后退回)。
第七条 受理机关在核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时,应对产品标准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产品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注);
(二)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三)产品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四)自行制定的产品标准已按规定程序发布及备案;
(五)产品标准内容完整,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要求。
第八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方法如下:
44030□ □□□□
│ │登记顺序号(按企业登记先后顺序排列)
登记机关代号
登记机关代号:
代号 | 440300 | 440303 | 440304 | 440305 | 440306 | 440307 | 440308 |
登记机关 | 市质监局 | 罗湖质监分局 | 福田质监分局 | 南山质监分局 | 宝安质监分局 | 龙岗质监分局 | 盐田质监分局 |
登记编号示例:4403030001表示深圳罗湖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受理的第一个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编号。
第九条 企业在其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获证后,如有新产品投入生产、销售或变更原登记的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永久性停止生产,需及时向受理机关办理增补、变更、注销登记,同时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增补、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核查后退回)。
第十条 经受理机关核准、登记及发证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市主管部门统一公告。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当月所核准、登记、发证的企业及产品执行标准填写“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统计报表”在隔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3年审核一次,到期后企业应将证书报送受理机关审核确认,企业注销或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相应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深技监字〔1992〕69号文件中有关产品标准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即行废止。
注 此项原文为:(一)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深技监〔1997〕0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标准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现将《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标准执行效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