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质监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7〕029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认可办法》的通知(深质技监〔2000〕99号)
4.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深质技监〔2000〕177号)
5.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深技监〔1997〕100号)
6.关于加强水表、电能表、煤气表计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深技监〔1999〕039号)
7.关于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新规定的通知(深质技监〔1999〕021号)
8.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深技监〔1997〕51号)
9.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开展房间空调器安装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深质技监〔2000〕75号)
10.关于开展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深质技监〔2000〕91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6日 深技监〔1996〕115号)
各有关单位:
1988年开始实行的《深圳市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制度,是我市标准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依法加强我市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和良好的管理效果。但由于原证书在名称及内容设计上尚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原《深圳市工农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杜绝无标准生产,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产品生产(包括计算机软件、进口件组装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正式生产、销售前应持其产品标准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经受理机关核准后,颁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作为企业组织生产、贸易交换、质量鉴定、质量监督及仲裁等的标准认定依据。
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活动,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除外)。
本办法所称产品标准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部分或全部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等内容。产品标准分为生产者自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核准、登记及发证的机关;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工管理所辖区域的区、镇(街道)直属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核准、登记及发证工作。
第五条 企业确定产品执行标准,须遵照下列规定:
(一)属国家或行业、地方发布的强制性产品标准的,必须贯彻执行有关强制标准,并以此产品标准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