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管理经费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边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⑸边界联检规范。按照上级民政部门的部署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边界联检工作,积极主动与毗邻行政区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及时妥善处理联检中遇到的问题,按时完成联检任务,上报联检报告,联检资料整齐规范,及时归档。
⑹按时完成区划调整后的勘界任务。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在区划调整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严格按照勘界有关规定和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全面完成勘界任务。
⑺边界矛盾排查和纠纷调处机制健全。边界纠纷档案资料准确、完备,边界矛盾排查和纠纷调处机制健全,运转协调有力,基本实现边界矛盾纠纷调处预警化和快速反应。
三、工作计划安排
开展建设平安边界活动,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办法,市界、县界平安建设活动分别由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先试点后推开。2008年开始,4条市级界线全部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活动。全市有10条县级界线(见附表)先行试点,探索经验;2009年全面展开。各县(市、区)于2008年5月底前将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实施方案、工作安排、计划等上报市民政局,6月份全面推开平安边界建设活动,10月底市民政局将对县(市、区)的平安边界建设情况检查验收。
四、主要措施
⑴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中央综治办等10部委办《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特别是边界地区的基层干部、群众,大力宣传创建平安边界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创建平安边界中的责任和任务,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增强干部群众依法治界的意识和严格遵守法定界线的自觉性,争创平安边界。
⑵精心组织,总结经验。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工作基础好,有典型意义的界线,精心组织平安边界建设工作,探索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活动的有效形式。建设平安边界是行政区域毗邻双方或多方的共同责任,有关各方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共同研究制定建设平安边界的工作方案,互相支持,密切协作,确保建设活动顺利开展。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平安边界建设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把建设活动引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