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未参保人员由街办负责按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三)对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在办理转移时,要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欠费。对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必须先补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保险费用。
四、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及资金拨付
社区干部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财政资金支付补贴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按规定负担。
(一)缴费标准
社区干部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比照太原市企业职工最低缴费标准执行,每年度按有关规定核定一次。
(二)资金审批程序
由街办填写《太原市社区干部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携带《太原市社区干部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表》(附电子版)及社会保险转移凭证,经县(市、区)民政局或社区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以及市县(市、区)负担比例,按季核拨补贴资金。具体缴费工作由各街办负责办理,缴费时间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个人账户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费用后,要按规定比例为参保人员记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养老保险记入比例为8%;医疗保险为2.8%(职工在45周岁以前)和3.9%(职工在46周岁至退休年龄)。失业保险记入“个人缴费记录”,记入比例为1%。养老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计息和提供多种方式的个人账户和记录查询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提供“个人缴费记录”的查询服务。
街办在办理社区干部医疗保险建档编号后,要统一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并携带参保人员一寸红底照片一张,制作医疗保险IC卡。
五、其他事宜
社区干部在退休、就医或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应待遇。
(一)对社区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各街办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养老金、退休医保待遇手续。
(二)社区干部应及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与原企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职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社区干部所在社区的街办要指定专人负责社区干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缴费等有关事务,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台帐。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申报表及规定的有关资料。对不在社区工作的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干部、社区居委会干部和社工干部),街办要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减少花名册并相应办理停保手续。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由新的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接续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