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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给在职社区干部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宜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给在职社区干部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宜的通知
(并民[2008]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和谐社区的意见》(并发〔2006〕36号)文件精神,解决社区干部的后顾之忧,建立社区干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大保险保障制度,使社区干部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现对社区干部(含社区党组织干部、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工干部)办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区干部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及人员认定
  (一)在职社区党组织干部、社区居委会干部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社工干部均可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其中,已在原就业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未参保的人员,按规定办理新参保手续。
  (二)社区干部的社会保险参保等有关手续,由其所在的街办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由各街办统一申报至各县(市、区)民政局或社区管理局,经各县(市、区)民政局或社区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会同社保经办机构给予认定。
  二、社区干部参保登记手续办理程序
  (一)由各街办携带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经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太原市社区干部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表》,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注册情况表》,统一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其中,六城区范围内的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县(市)范围内的分别到所在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市及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街办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开立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专户,用于为社区干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区干部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参保手续办理程序
  (一)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由原单位向本人提供《太原市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人员转移通知单》,本人持《通知单》到参保企业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转移保险手续。原企业(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及街办要及时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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