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竹加工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见附件2);
(二)林业部门开具的木材运输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受理申报人员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逻辑关系。
对实行“以电定产、以产定销”查定征收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下户核查电表用电量并填制《木竹加工行业用电抄表记录单》,经征纳双方签字确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算纳税人本季应纳税额。
对根据林业部门放行产品名称及数量采取查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与同级林业部门建立木竹制品放行信息交换制度,并定期到林业部门收集纳税人办理木竹制品放行情况。税收管理员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根据与林业部门核对的木竹制品放行信息,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算纳税人本季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对实行查定征收或者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征收方法委托林业部门代征税款。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查定征收计算的销售金额,应就超过部分申报补缴税款。
纳税人当期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定期定额核定的销售金额,应就超过部分申报补缴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按照《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时调整销售额。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度,形成征管合力:
(一)加强国税、地税、林业部门的三方协作,根据木竹加工行业的特点,共同着力从控管源头、发票查验、护税协税、部门联动入手,查管并举,强化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
(二)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掌握纳税人放行木竹制品数量、货物运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