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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258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木竹加工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略)
  2.木竹加工行业纳税人用电抄表记录单(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木竹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木竹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木竹加工,是指通过机械设备处理,将原木、原竹转化为木竹半成品、成品制品,或者将半成品制品转化为成品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但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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