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7]262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区)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市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专用发票》印制问题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需求数量分别印制。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使用国税印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服务性行业费用使用地税印制的《专用发票》。两种发票分别套印国、地税监制章,并在“手写无效”后分别印制“国”、“地”字样以区分使用。
  为便于《专用发票》印制,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报送本年《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印制需求情况表(见附件1),各设区市国、地税局汇总后在1月31日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二、关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问题
  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凭本单位与委托收费单位签定的委托协议,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购买《专用发票》后分配给所属各网点窗口使用,银行不得向交费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发票开具费用。未签定委托收费协议的银行机构、部门以及非银行机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三、关于开票软件开发问题
  《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自行开发(无省级分行的,由市级商业银行自行开发),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软件功能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用于开具《专用发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