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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改革的配套保障措施
  (一)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县(区)要采取措施,保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并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对相关机构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财政预算。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逐步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水平。要创造条件,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给予适当补贴。
  (二)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切实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积极探索各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三)完善考评机制。探索建立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
  (四)创新推广方式。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服务到位率。立足当地农业发展需求,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搞好推广和培训。大力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发挥农业科技服务热线、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传媒的作用,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的现代化、信息化。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五)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推广服务信用机制。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都要加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六)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服务,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各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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