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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根据鲁政发〔2006〕119号文件和滨政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能,要根据工作任务,保障经费,确保履行好职能。
  健全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以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每个行政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逐步建立和规范村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三)理顺管理体制。各县(区)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派出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加强对村级技术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党组织建设和财产监管等方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实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办县管,其人、财、物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改革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仪器设施,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落实经费和相关福利待遇。要防止因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造成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导致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受影响等情况发生。
  (四)合理核定编制。基层公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要根据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地理条件和交通状况、村庄和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畜禽和渔业养殖方式及规模、农机种类和农机总动力、森林资源、水利设施分布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按程序审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编制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核定,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不得超编配备人员,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二,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五)实行竞聘上岗。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竞争上岗,参加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六)提高队伍素质。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各级政府要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专项资金,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并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学习的成果作为聘任考核、晋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落实相关工资待遇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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