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滨政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化我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统筹城乡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9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搞好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以及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滞后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难以满足新阶段“三农”工作的要求。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已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立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充分认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建设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强化公益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精心制定改革方案,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创新机制等措施,尽快构建起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目标任务
(一)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县(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农业各行业的特点,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二)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各县(区)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森林资源、渔业、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农机保有量和方便农民的需求以及政府财力情况,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由县级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以在对乡(镇)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设置综合站(中心)。同一县(区)范围内机构设置模式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