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9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停止执行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洪峰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泰安市农村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山东省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有关政策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农村自来水工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自来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工程运营的监督管理。
卫生、物价、规划、环保、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四条 根据批准的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具体的供水工程、供水范围及工程的建设单位。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庄自来水工程建设,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
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积极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自来水工程。
第五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