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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泰山景区旅游客运秩序管理,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景区环境质量,提升旅游客运服务水平,树立泰安良好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泰山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景区旅游客运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行、方便游客、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管委)负责泰山景区车辆封闭运行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负责旅游客运安全、运营、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泰山景区旅游客运交通指挥调度体系,强化交通运行指挥调度,保障交通顺畅、安全有序运行。

  市公安、交通、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和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泰山景区旅游客运车辆封闭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泰山管委应按照旅游客运规划,分阶段对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客运车辆实行封闭运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天外村游览路、桃花峪游览路实施封闭运行。封闭运行的区间为:

  (一)天外村游览路:天外村广场至中天门停车场路段;

  (二)桃花峪游览路:桃花峪停车场至桃花源停车场路段。

  其它游览路待条件成熟,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封闭运行。

  第五条 实行封闭运行后,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客运专线,由取得经营权的运营单位实行客运专营。

  第六条 除下列车辆外,其它经营性载客车辆(包括宾馆、旅行社车辆和出租车)、工作车辆、生活车辆、游客自驾车辆、军用车辆等禁止进入封闭运行区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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