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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搞好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2.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3.发生事故的企业要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4.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6.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7.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8.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 监督管理

  6.1 信息宣传

  各级政府、各石油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一旦发生事故,对事故灾难的相关信息要按3.1办理。

  6.2 人员培训

  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石油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各级油区办和管道监管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3 预案演练

  省指挥部(省油区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针对事故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模拟演习。演习前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6.4 预案评估

  经常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战性,评估其有效性,针对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更新。

7 其他要求

  7.1 公安消防部队、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件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7.2 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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