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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5000人;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石油企业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生产。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造成人员严重受伤事件;

  2.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损坏,油田油井无法正常作业生产,油气管道泄漏、停输;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100人;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 事件报告

  发生Ⅰ、Ⅱ级事件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企业总部)。事件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报送省指挥部(省油区办)。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Ⅲ、Ⅳ级事件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3 应急响应

  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Ⅰ、Ⅱ级事件时;

  2.接到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省指挥部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通讯联络方式为: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省指挥部(省油区办)值班室:0531-86908096

5 应急救援

  5.1 指挥和协调

  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企业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本预案启动后,省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协调调动地方和石油企业有关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件救援的需要;

  2.组织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协调事件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支持和援助。

  发生事故灾难涉及面广,影响特别重大的,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按国家有关预案执行。

  5.2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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