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5000人;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石油企业连续3天以上无法正常生产。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造成人员严重受伤事件;
2.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损坏,油田油井无法正常作业生产,油气管道泄漏、停输;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100人;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 事件报告
发生Ⅰ、Ⅱ级事件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中央直属企业同时上报企业总部)。事件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同时报送省指挥部(省油区办)。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Ⅲ、Ⅳ级事件时,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3 应急响应
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Ⅰ、Ⅱ级事件时;
2.接到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省指挥部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通讯联络方式为: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
省指挥部(省油区办)值班室:0531-86908096
5 应急救援
5.1 指挥和协调
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企业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本预案启动后,省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协调调动地方和石油企业有关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件救援的需要;
2.组织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协调事件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支持和援助。
发生事故灾难涉及面广,影响特别重大的,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按国家有关预案执行。
5.2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