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省指挥部按照《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3 监测监控和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监控
在省指挥部(省油区办)设立省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监控系统,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各级油区办、管道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监控系统,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其他灾害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可能造成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的,按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和省油区工作领导小组。
3.2 预报预警预防行动
气象、石油企业及时预报和传播极端天气信息,对可能导致较大以上安全事件的信息,要及时传播到企业和各工作岗位,企业要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件的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
4 事件报告与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受伤;
2.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严重破坏,油田油井无法正常作业生产,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7天或7天以上)中断;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造成有关石油企业连续10天以上无法正常生产。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造成3-9人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
2.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损坏,油田油井无法正常作业生产,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3天或3天以上)中断;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50000人;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造成有关石油企业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生产。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受伤;
2.造成石油企业生产设施损坏,油田油井无法正常作业生产,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长时间(1天或1天以上)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