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0.《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53号)
1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2〕29号)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油区办在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专家参与。发生突发事件的企业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油气生产储运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石油企业生产、油区稳定和群众生活的紧急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