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就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作出决定(注1);
(四)就是否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及追偿的数额提出意见;
(五)会同行政监察处就是否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提出意见;
(六)与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有关市局行政赔偿的案件;
(七)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对如何改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八)指导各分局有关业务。
第二条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由承办人初审,承办机构负责人复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对赔偿请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注2):
1.赔偿请求属于
《赔偿法》第
三条、第
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条件,且赔偿申请书载明了
《赔偿法》第
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赔偿请求不属于
《赔偿法》第
三条、第
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的,或者不符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