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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工商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7日 深工商〔1996〕34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根据《赔偿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实施《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负责处理市局行政赔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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