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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的通告(2008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工商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物价局
关于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的通告
(2001年10月16日 深价〔2001〕71号)

  为了加强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管理,经调查研究和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局制定了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绿色出租小汽车租费项目和标准:

  (一)起步价(2公里以内)7.00元;

  (二)超过2公里部分,里程价为每车公里1.60元;

  (三)出租车载客处于静止状态时(临界速度0公里),按每分钟0.50元收取等候费,余数不足一分钟不收费;

  (四)每天的23时至次日凌晨6时,按上述起步价和里程价的20%收取夜间服务费;

  (五)体积超过0.2立方米、重量超过20公斤的大件行李,按每件0.50元收取大件行李费。

  二、乘客租车经过路、桥、隧道等收费站,发生的过路、过桥(隧道)费由乘客支付。

  三、除上述规定的收费外,出租车司机不得向乘客收取其他费用。

  四、经营单位必须在绿色出租小汽车车厢内显著位置张贴租费标准、车牌号码及投诉电话号码,营运时应当使用计价表计费。

  起步价、里程价、等候费、夜间服务费四项租费以出租车计价表显示的为准。

  五、本租费标准从绿色出租小汽车投入营运之日起执行。绿色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在投入营运前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在《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租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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