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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工商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17日 深工商外资〔1990〕6号)

各分局:

  市工商局颁发的《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工商〔1987〕246号)试行两年多来,各分局在办理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能严格按规定执行,这对完善和加强我市“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原规定的名称冠的字数太多,使用起来不够方便,为进一步理顺“三来一补”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的关系,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名称核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商号+行业+经营方式。

  原加工方单位不再冠以全称。

  例:深圳华商进出口公司承接香港伊林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服装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华商服装来料加工厂”。

  二、如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后加上来料方单位(外方)的名称字号

  其组成部分如下: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来料方单位(外方)名称字号+行业+经营方式。

  例:深圳天宝实业公司承接香港万丰玩具公司来料加工玩具业务。

  名称应核定为:深圳天宝万丰玩具来料加工厂。

  三、行政区域各区可冠以本管理区地名

  例:深圳上步区上梅林企业公司承接香港东海电子公司来料加工电子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上步区上梅林电子来料加工厂”。

  四、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按深工商〔1987〕246号文规定不变

  以上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
(2001年10月16日 深价〔2001〕70号)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城市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的,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因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除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缴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见附件1)。

  第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外,还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缴费标准按所占用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2)。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缴费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额》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资料汇编》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件2)。

  第五条 未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损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须向树木或绿化设施权属单位缴纳绿化赔偿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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