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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淮政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七日

淮安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执法主体单位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职能的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和依法受委托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和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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