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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六)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励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

  (1)将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志愿者)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3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

  (9)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2.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因灾困难企业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3.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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