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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对重灾区开采应税矿产品的企业,确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

  (6)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7)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无法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8)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须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5.促进就业。

  (1)重灾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重灾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 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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