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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包干使用”的规定,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倒塌毁损农民住房恢复重建。受灾地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建房,在中央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的基础上,省市县按5∶3∶2的比例每户再补助1万元,其中未列入对口支援范围的汉中市汉台区和留坝县、凤县以及属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受灾县(区),县级每户2000元的配套资金由省上统筹解决。对部分贫困地区的特困户,再从扶贫资金或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贫困户接受中省补助资金仍无力建房的,省、市政府筹集资金2000万元,给予贷款贴息。对20户以上的整体搬迁村,省上对其配套的基础设施投资给予补助。住房受损需要维修加固的农户,除执行中央补助政策外,我省再对每户补助1000元,省市县按5∶3∶2的比例负担。因地震造成地质灾害需要整村搬迁、失去土地的农户,60岁以上的老人,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在分类施保时给予照顾;中青年农民由县上实行就业培训,帮助解决劳务输出;对在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费,高中阶段给予补助。

  2.倒塌毁损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的住房建设,中省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3.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受灾地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按照省上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严重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总体规划本着填平补齐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现有学校、医院逐一评估,需要加固的要尽快加固,需要重建或新建的要加快建设步伐。受灾地区中小学校、乡镇医院、社会福利院倒塌和D级危房恢复重建资金,除中央补助外,主要由省上筹措。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县级医院由省县共建,省上适当补助,包干使用。布局调整后需保留中小学校的B、C级危房加固资金,以市县统筹为主,中省给予一定补助。

  基层政权机关办公设施恢复重建,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省上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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