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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8〕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汶川地震受灾地区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地震灾区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整合资源,以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为依据,以恢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重点,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二)建设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省级卫生行政及相关部门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编制,指导各市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级政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监管;县级政府是项目建设的主体,具体负责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与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落实建设经费,确保建设任务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竣工的验收。

  二是实事求是、核清底数。对调查统计的灾情数据,进一步逐单位核实,确保做到不多报,不漏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建设部门对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统计,重点对房屋和重要设备进行分类鉴定。上报数据需经填报人员、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建设部门对辖区内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受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统计和鉴定,并对县级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核实,分类汇总统计后上报省卫生厅,上报数据需经填报人员、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对辖区内卫生机构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以市级建设部门鉴定确认为主,如鉴定有困难的,可请省级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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