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章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省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讨论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副省长、秘书长受省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四、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须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四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省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省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