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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严格履行公墓建设手续坚决刹住豪华陵园建设之风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环保局关于严格履行公墓建设手续坚决刹住豪华陵园建设之风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工商局、环保局:

  近年来,为配合和适应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蓬勃发展,省民政厅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民字〔1988〕15号)及《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先后批准兴建了一批经营性公墓(含塔陵园,以下简称公墓),较大程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骨灰处理的需要,促进了殡葬事业和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但是,在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也存在着一些地方乱批乱建公墓、建设豪华墓园、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部分公墓单位擅自扩大墓穴面积、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大局。为切实加强公墓管理工作,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公墓规划,从严控制公墓数量。各地民政、发改委、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殡葬改革发展情况和骨灰安葬的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控制公墓数量的原则,认真做好公墓发展规划,公墓建设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规划及用地控制标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占用耕地。

  二、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公墓审批程序。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机关、申报材料和申办资格都有明确规定,各地民政、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林业、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在为公墓申报出具相应材料时,要根据国家有关公墓管理规定和本地公墓发展规划,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地公墓发展规划和用地等条件的,不得出具相关证明。对各省辖市市区(含郊区)及已有1个公墓的县(市),省民政厅原则上不再审批公墓,各级国土部门不得供地,也不受理有关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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