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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2008年承诺办好的十大实事要求和2008年2月3日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力度,解决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低保家庭的影响,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地要按照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地群众的共同愿望、实际需要和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2008年十大实事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效果到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工作目标量化、工作措施细化,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单位、落实到岗位,把工作责任明确到人。

  二、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各地要适当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并按要求提高人均补助水平。从2008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标准在由不低于70元提高到不低于95元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每人每月补差水平不低于4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最低标准由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最低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敬老院要在4月底前完成规划等各项准备工作,10月底以前完成建设任务,年底前投入使用。

  三、精心测算,加大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等所需资金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管理好、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

  四、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要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核定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有效利用救助资金。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按标施保和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基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与敬老院管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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