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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归档电子文件存储载体应标注:全宗号、归档年度、盘号、套别(封存保管、提供利用、异地保存)等。

  (五)电子文件归档内容包括:符合归档范围的正文、定稿、附件等。归档电子文件信息组织结构要求为树形结构。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规定的接收范围和要求,定期将检验合格的归档电子文件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检验项目包括:

  (一)归档电子文件的内容、背景、结构等信息无缺损,能识别。

  (二)存储载体外观完好,整洁无损,记录的字节数、检索条目与登记一致,确保无病毒。

  第八条 移交归档电子文件应填写《归档电子文件移交登记表》。

  第九条 归档电子文件载体应使用专门设备或专门库房集中保存,不同套别的载体要分开保管。保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管环境应当远离强磁场、强热源,与有害气体相隔离,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

  (二)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和挤压。

  (三)保管环境温度控制在17℃-20℃,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

  第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定期对所保管电子文件进行读取检查。在符合保管条件时,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要进行抽样机读检验。在无法满足保管条件时,要适当增加检验频度。检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当电子文件的应用环境发生变化时,要确认能否继续兼容,如不能兼容,应当及时进行转换,转换前的载体仍要保管四年。

  第十一条 利用归档电子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封存的存储载体不得提供借阅使用。

  (二)利用涉密或不宜公开的归档电子文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查阅或复制电子文件应在规定的许可权限和范围内。

  第十二条 电子文件鉴定和销毁,参照纸质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密的电子文件销毁时,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必须连同存储载体一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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