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
(八)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安全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治理,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的高危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九)促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地开展督促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监察机构要把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通报。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一)加强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按照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接报后要依照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有关应急力量开展救援活动,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纪处理事故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