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和整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2008]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加大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2008年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起,提高和整合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金标准。同时,为加强管理,简化操作,对市与区县承担奖扶资金的比例进行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和整合后的奖励扶助金标准
(一)农村独生子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双女户,其父母的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二)农村独生女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60元。
(三)城镇及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120元。
(四)城镇三级以上残疾及农村残疾的独生子女,其父母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76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一)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4]21号)执行。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仍按《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7]141号)和《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132号)执行。
三、经费承担比例
中央出台的政策需地方配套的资金,以及市里出台的政策所需的资金,采取市与区县按比例分级承担的办法,具体为:
(一)1小时经济圈内的11个核心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所需资金,全部由区县承担。
(二)1小时经济圈内除核心区外的14个区县(万盛区、双桥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涪陵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壁山县)所需资金,市与区县各承担50%。
(三)渝东南、渝东北地区17个区县(酉阳县、秀山县、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县、石柱县、万州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