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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2008年4月29日至5月29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部署,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要对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依法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市内网站进行监测,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研判意见,依法查处非法发布销售兴奋剂信息的网站。要求市内重点门户网站和主要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自查制度,不得发布兴奋剂销售信息,有效防范单位或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非法销售兴奋剂。
  海关部门要加大查验力度,重点查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走私案件。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
  (二)重点督查阶段(5月30日至7月29日)
  市政府组织食品药品监管、体育、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负责对生产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工商局负责对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并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及时督查督办,追踪深查,严肃处理,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巩固提高阶段(7月30日至9月30日)
  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兴奋剂治理成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应对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兴奋剂突发事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重庆市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重庆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电话及传真:68810185),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兴奋剂专项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统筹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08年5月9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建立联络员会议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体育局、市通信管理局、重庆海关等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和联络。每半个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研究解决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有关部门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和网上相关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体育部门,并逐级上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并将结果逐级上报。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三)严厉打击,从严惩处。专项治理期间,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有关产品、违法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及工具设备,查封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的,以及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药品,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药品,撤销相应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药品,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或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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