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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二00八年三月七日 鲁价费发〔2008〕43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鲁单位、各市物价局: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变更〈收费许可证〉样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963号)的规定,决定从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按规定在各级物价部门已领取《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2、经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批准的文件或者颁发的单位资质证书或项目(业务)许可证;
  3、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4、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5、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收费员证;
  6、其他有关资料。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仍使用全省现统一使用的软件系统。《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从4月1日开始,6月底结束。在此期间,旧证仍然有效。逾期不换领新证的,按无证收费处理。
  四、《收费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式样(包括正本、副本、收费员证、申请表格),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资质有效期在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之内的,从其规定)。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换证工作,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11号)等有关规定,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进行复核,凡不符合收费政策规定的,一律停止办证,取消收费。
  六、为提高收费人员素质,规范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可按鲁价费发[2001]403号文件规定,对收费单位执收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同时换发《收费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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