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通知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鲁发改经贸〔2008〕14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物价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
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51号)。为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经报请国务院批准,2008年在稻谷、小麦主产区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其中,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由70元提高到75元;中晚籼稻由72元提高到76元;粳稻由75元提高到79元;白小麦由72元提高到75元;红小麦由69元提高到70元;混合麦由69元提高到70元。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并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将国家的政策及时宣传至广大农民群众,以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